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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关键突破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下)

发布人:中嘉和信 发布时间:2023.05.16 来源:中国信通院

3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政策设计的要点

“数据二十条”的新趋势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关键突破点之一,但基于各地方、各行业的实践探索仍需要进一步推动规范化发展。

3.1 源头供给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第一个难关是供给问题。当前的公共数据治理大多面向政府或公共部门自身工作进行,目的是驱动公共事务更高效的运转和支持部门相关决策,而非直接面向开发利用需求,导致公共数据治理水平与开发利用需求未能全面匹配,普遍存在开放公共数据质量不佳、开发利用方难以直接应用的问题。为提升公共数据的源头供给水平,须在以下两方面着力优化

1)公共数据供给的权责划分。首先是数据采集阶段,公共数据伴随政府及公共部门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而产生,且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均应通过恰当的方式进行开发利用。因此,以合适的手段进行公共数据的采集与管理,为开发利用打好基础可被认为是所有部门的职责之一。其次是数据汇聚阶段,各级部门的职责可被切割到做好数据的体系化管理为止,而为实现公共数据规范化的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共享、开放与授权运营的工作可以区域为单位进行部署。通过物理汇聚或逻辑汇聚,全面统筹区域公共数据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相关工作。在源头供给阶段将责任边界划清,有利于各方的高效配合推进。

2)公共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在数据完成汇聚后,公共数据治理是开发利用体系的重要前期工作。针对目前数据治理缺位、数据质量不佳、安全风险倍增等问题,公共数据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应覆盖三个维度。首先是明确公共数据治理方及其具体工作内容,政府及公共部门如存在技术能力不足的情况可引入社会主体代为执行,但因治理工作直接接触原始数据,也可被视为一种事实上的数据加工运营行为,应考虑将此类政企合作纳入授权运营范畴进行统一管理。其次是面向应用需求提升数据处理加工能力,优化公共数据供给质量。在统筹区域公共数据资源供给的基础上,应同时对接了解需求侧情况,撮合供需两侧针对应用场景进行数据需求的明确,从而展开针对需求场景的治理工作,确保数据供给质量与需求相匹配。最后是面向数据安全提升风险管控处理能力。数据在汇聚形成一定体量后,数据泄露产生的安全风险急剧上升,因此在数据治理阶段对一系列安全风险进行预研、预判非常重要,可通过成立专家委员会或引入智库等方式加强风险研判与安全保障。

3.2 运营机制

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针对数据进行的“运营”工作随着权属的授予须由政府及公共部门转移到市场主体,各地也正在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探索,例如贵州、上海、成都等地通过成立当地数据集团或公司统一作为被授权的运营机构,而北京、青岛、海南等地则通过将全部或部分待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授权当地现有国有企业来开展运营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尚未形成统一制度机制,缺乏规范标准的同时,也难以保障运营成效与水平。为全面规范公共数据的运营工作,以下两方面仍存在问题亟待改善。

一是需要明确授权运营与申请应用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两种路径的标准化流程,确保监管到位。在各地的实践中,以上两种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路径从实施上看是基本一致的,即特定的开发利用方通过申报或备案应用场景获得审批后,拿到公共数据进行相应开发利用,在有些案例中通过数据量和数据价值来区分,其他则通过数据运营范围是否受控来区分,但实际上两种路径所涉及的公共数据范围相同、运营加工行为相同、运营加工成果也相同。以涉及的主体是否是国有企业作为区分标准,从而在流程和环节上进行简化,一方面可能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另一方面在各环节也可能存在监管盲区,出现准入环节不规范、实际运营环节难以统一监管等问题,导致安全或合规风险。因此,针对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除基于平台进行无条件直接开放以外,剩余的数据运营应在综合考量数据情况、机构情况和安全合规的基础上,统一规范相应的流程、环节、标准和条件。

二是需要明确授权运营机构的准入条件与退出机制,通过清晰的评估评价标准实现各环节的规范化。当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多以政府单一来源采购进行,尚没有统一的运营机构准入条件以确保被授权机构具备承担运营工作的能力或资质,与之相对应的也没有明确的退出机制,通过对运营成果进行价值评估或水平评价以判断该授权运营合作是否应存续。一方面标准规范不完善可能导致流程中存在权力寻租空间,另一方面也难以充分发挥市场化优势,部分企业“一劳永逸”,影响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水平。基于不同地方、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应建立授权运营的准入评估与成果评价机制,可通过第三方的评估评价,以一定标准筛选数据运营机构作为被授权主体,确保在竞争机制中优胜劣汰;与此同时,也可以一定标准评价授权运营的成果,确保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的全面监督。

3.3 收益分配

推进“数据二十条”对公共数据确权授权和收益分享方面的规定落地,将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参与主体按贡献获取公共数据价值收益提供基础与依据,推进实现数据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探索将公共数据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但并不等于公共数据免费提供,而是以增值性公共服务的形式实现盈利。充分利用公共数据实现价值收益是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动力机制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须在以下两方面着力推进建设。

一是针对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应形成一定的标准,并推进实现价值评估与定价。当前,我国各地均推进探索数据资产化,通过合理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衡量数据资产价值以完成定价是数据资产化管理的关键环节。其中,公共数据作为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数据,在原始数据不允许出域的基础上,可针对授权运营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进行价值衡量以实现公允定价,并根据需求反馈机制实现市场化的价格自动调节。与此同时,应明确政府部门对公共数据及其产品价格的监督。

二是针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价值收益应建立分享机制或形成相应分享原则。国内目前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收益的获取与分配问题尚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是公共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存在政府及公共部门据此获取收益的合法性质疑;另一方面则是数据从归集治理到运营加工形成产品或服务的全流程中,公共部门和市场参与主体均付出一定量的人力、技术、管理等成本,理应按各方贡献进行合理分配。童楠楠等提出了适配公共数据资源化、资本化、资产化价值生成路径的数据财政、数据税收、数据金融的三层次利益分配框架,从数据财政角度提出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享的一种解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价值收益分享,不仅可以是财务收入,也可以包括其他资源、能力或运营成果等的置换,核心是通过评估双方贡献,形成可复制的政企协作模式。

4 结束语

“数据二十条”出发,公共数据领域亟待建立一系列相关制度机制,明确过程中的规则与标准,以提升规范化水平。其中,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在源头供给、数据运营和收益分享三方面仍存在优化空间。与其他类型数据相比较而言,政府作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引领者、参与者和监督者在公共数据领域能发挥出最大的主导作用,从而有望让公共数据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关键突破口,以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及流通交易为基点,完善数据市场相关规则建设,推进数据市场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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