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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流通驱动数字产业风起势来

发布人:中嘉和信 发布时间:2023.02.09 来源:中国IDC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数字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培育壮大大数据等新兴数字产业,并对健全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据要素流通等方面作出明确部署。总的来说,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数字产业是数据要素发展的主要载体。数据要素交易是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的主要途径,充分流通的数据要素才能更好地与其他传统生产要素结合,形成“乘数效应”,赋能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驱动数字产业风起势来。

本文所述数字产业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所形成的一系列关于知识、信息、数据等要素的产业。是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数字产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突破口。要发展数字经济,首先必须落实到数字产业上,要通过数字产业大力推进数字技术的提升,才能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各类数字产品、服务等全方位支撑,实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双擎驱动”,激发发展新活力,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

数字产业发展现状与成效

数字创新正进入产业变革的窗口期。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各地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结合数字经济自身特性、地方产业优势积极探索发展路径。

为应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快速发展,完善市场流通配置,推进数字产业的发展与建设,各省市陆续发布相关的数据条例以及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方案,具有代表性的有《北京市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行动方案》《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上海数据条例》《推进上海经济数字化转型赋能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年)》《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

数据要素市场逐步培育

随着我国数据要素相关政策环境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逐步健全,数据要素资源规模持续扩大,数据交易市场日趋繁荣。其中,北京设立了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目前已有数据交易参与主体333家,入驻平台及引入各类数据产品1253个,产生数据交易合约1774个,数据交易调用7.73亿笔,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新型数据交易模式的实践落地。上海在前不久成立了全国首家面向数据要素市场的国资企业——上海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致力于带动社会与企业数据的汇聚融合,促进数据市场化,向社会输出数据价值。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开创了跨区域、跨平台推动数据要素互联互通的先河,在国内尚属首例。广东省则在全国率先出台《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提出探索建立“首席数据官”“数据经纪人”等制度,不断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多方合作、协同联动的数据经纪业务模式,建立行业数据空间。

数字产业集聚效应初显

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大数据看数字中国的现状与未来》显示,我国数字经济类企业已形成五大集聚区域,分别为京津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两湖”地区,数字中国发展成效显著。其中,京津地区一马当先,依托北京全国领先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以及全国领先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孕育出大量数字经济前沿企业,为壮大京津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格局奠定了重要基础。长三角地区作为目前我国数据经济产业集聚最为密集的地区,正加速推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繁荣发展。珠三角地区则依靠广州、深圳两个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充分发挥“广深”双核的规模效应、联动效应与辐射效应,抢占数字经济产业新高地,带动珠三角乃至粤港澳大湾区的数字产业协同发展。“两湖”地区正奋起直追,力争攻克制造业数字化的技术难关,全面推进传统制造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成渝地区也力争上游,依托其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物联网开发与集成应用等领域的优势,推动数字产业共享、公共数据共享、智慧场景共用、数字基建共建等方面的工作快速开展。

推进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开放合作

我国与世界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不断推进。有关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合作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国务院2021年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对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作出明确部署。与此同时,我国还牵头承办了G20数字(经济)部长会议、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年活动、中国-东盟数字部长会议,打造了数字经济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另外,中国也在全力推进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共享,牵头倡议并加入了《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国际合作协定;在高新技术、标准应用等方面与领先国家进行了深入交流,积极参与了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的制定。同时,由粤港澳数据要素产业化联盟牵头建设的“京津冀-粤港澳数据要素合作区”正大力推进跨区域大数据开放流通,加快搭建数据要素国际化、产业化合作平台,持续深化数据要素国际开放合作。

数字产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数据要素价值红利有待释放

我国数据流通交易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流通机制尚不健全,市场主体活跃度不高,缺乏相应的市场激励措施;数据要素定价机制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各地对数据质量的评估标准尚未明确,导致无法科学合理地对数据要素进行定价;国际间信息数据流动仍存在障碍,如金融、商业、科研信息等,直接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跨境贸易服务以及跨境科研合作等一系列工作的有序开展。

数字产业规模能级有待提升

人工智能、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元宇宙、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产业仍在发展期,不少省市数字产业发展基础偏弱,整体规模偏小;各地普遍缺乏产业影响力大、科创能力强的领军型平台企业;骨干企业在产业链上下游融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产业关联发展联动能力有待加强。

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仍需深化

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匹配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我国在数据交易、跨境支付、海关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与国际主流相比还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跨境数字贸易难以实现自由畅通,提高了企业和消费者的成本;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仍需健全,在人才跨境、服务跨境、数据跨境、技术跨境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流通壁垒。

推动数字产业发展的创新举措

激发数据潜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

为促进“数据要素红利”释放,我国需完善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制度,推动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融合汇聚;各地区需激发社会数据共享开放积极性,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及第三方平台等依法开放自有数据,探索企业数据开放激励机制。全面推广“数据经纪人”制度,鼓励更多行业龙头企业成为“数据经纪人”,形成多方合作、协同联动的数据经纪业务模式;鼓励探索行业数据空间,释放数据流通交易价值。各行业和领域需逐步制定统一的数据要素质量判定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给予冻结与清退;此外,随着质量标准的完善和统一,可在全国范围出台统一的数据质量评估规则体系,促进数据要素的高质量流动。

引导产业集聚,提升数字产业发展能级

积极培育智能网联核心技术研发机构,和人工智能、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等产业共同形成“产研结合、相互赋能”的协同效应。首先,聚焦智能网联产业创新发展,瞄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薄弱环节,着力培育自动驾驶软件算法、车载操作系统等汽车软件竞争优势,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控制力。

另外,各地要大力扶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研究机构,加大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开源开放共性技术平台的支持力度,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研发成本,提升人工智能行业创新支撑能力,构建人工智能生态圈。围绕算法、算力、元宇宙等数字技术“新赛道”,重点培育5G、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兴数字产业,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

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深化国际数字经济合作

聚焦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通过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推动各资源要素快捷流通,加速市场主体融合,促进国内经济循环;发挥对外贸易大国优势,各地加快推动数字技术企业、产品及服务“走出去”,利用数字化赋能传统国际贸易,提升数字贸易国际影响力,从而加速联通国内外数字经济市场,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此外,我国需要更为主动地参与国际数据规则议题谈判,加快国内制度建设与国际规则接轨。同时,还需搭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形成新型国际互联网转接、交换等核心业务基础并推动离岸数据中心建设,为境外数字经济企业及组织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探索数据安全高效治理新模式,建立数据要素高效流通的体制机制,建立数据出境持续监督工作机制,并制定应急响应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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